108年6月26日第12屆理事會第2次會議通過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認證暨危老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認證暨危老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對外不得單獨行文,均須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耐震標章、耐震設計審查、施工查(察)證制度之擬定、執行及案件整理、建議。
二、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制度之擬定、執行及案件整理、建議。
三、公、私立機構或個人委託之耐震標章執行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工作。
四、代表本公會出席有關委員會相關事項之會議。
五、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會員報名,二分之一以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名額由報名人員抽籤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各委員應依照輪序表,擔任輪值工作。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與副主任委員二人,處理有關本委員會會務;由本委員會委員相互推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兩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委員如有出缺時,即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
第十條:本委員會為推行業務,得成立任務小組。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由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事後並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十六條:認證、審查、施工查(察)證及評估公費費率由本委員會制訂經理事會核可後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