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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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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開始
84年7月29日第4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1年12月10日第6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條: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為提倡正當休閒強健體魄,經理事會通過後得成立各社團,並藉社團活動敦睦聯誼。
第二條:各社團隸屬本公會福利委員會。
第三條:各社團以社或隊稱之,由本公會公開徵求會員意願報名成立之,本公會會員得申請加入各社團。
第四條:各社團之成員以本公會會員為主。社團舉辦之聯誼賽,社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均得報名參加。
第五條:社團設社長及副社長各乙員,由各社團之社員相互推選之,任期與理事會同,連選得連任之。
第六條:各社團社長之主要任務:
一、負責推動社團活動,擬訂年度計劃及預算暨經費之申請與報銷。
二、配合公會聯誼活動之推動。
三、執行本公會福利委員會交辦事項。
四、各社團應定期將活動情形呈報福利委員會。
第七條:各社團經費籌集方式:
一、由社團編列預算報經福利委員會轉陳理事會納入年度預算支應之。
二、由社員依需要繳交參與費用以支出活動開支。
第八條:各社團舉辦活動應擬訂計劃預估經費,陳報福利委員會轉陳理事長核示,並於活動後檢據報銷以為本公會核支補助款之依據。
第九條:社團應按年度計劃執行,逾六個月未辦活動或因社員參與未達基本人數,本公會得停止該社團經費補助。
        前項基本人數由福利委員會視社團情形另定之。
第十條:對於熱心推動社團活動成效卓著者,得由過半數社員推舉至福利委員會遴選優良代表轉陳理事會表揚之。
第十一條:各社團申請本公會補助款購置之活動器材應予列管,並由社團指定專人保管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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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