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年9月14日第4屆理監事聯席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91年5月1日第6屆理事會第4次臨時會議修正
91年12月10日第6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修正
92年2月27日第6屆理事會第7次臨時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8日第9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
104年2月16日第10屆理事會第8次理事會修正
107年3月3日第11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對外不得單獨行文,均須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建立與執行本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
二、提供有關土木工程創新技術之 引進、研發、諮詢等服務事項。
三、推展有關土木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分析、檢驗、評價、鑑價、查驗、監工、製造、養護及計劃管理等土木工程技術有關事項。
四、推展有關建築結構物、土壤基礎、水利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規劃、設計、分析、評價、試驗、監造、檢驗及養護等事項。
五、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五條:本公會為受理前條各項委託服務事項,本委員會將另訂作業要點辦理
之。
第三章 組 織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會員報名,二分之一以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名額由報名人員抽籤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委員相互推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視會務需要,得敦聘專家學者為顧問。
第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顧問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十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委員如有出缺時,應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事後並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接受外界委託服務,得由主辦會員按照本公會所訂業務公費費率估計,所需費用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以公會名義向委託人訂立委任契約,收取服務費。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