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年9月6日第3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81年12月24日第3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83年5月9日第3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84年5月29日第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91年12月10日第6屆第4次理事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8日第9屆第3次理事會修正
105年5月11日第11屆理事會第1次臨時會議修正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鑑定制度之擬定及執行。
二、鑑定案件之整理及建議。
三、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會員報名,二分之一以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名額由報名人員抽籤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與副主任委員二人,處理有關本委員會會務;由委員相互推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九條: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兩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委員如有出缺時,即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
第十條:本委員會為推行業務,得成立任務小組。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事後並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十六條:鑑定公費費率由本委員會制訂經理事會核可後實施。
第十七條:鑑定公費按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本公會保留全部公費百分之二十。
二、其餘百分之八十由公會統籌支付,除實際鑑定支出外,均作委聘技師之鑑定費。
三、鑑定委員(各該案鑑定小組人員除外)作業費、複審費用及經理事會認可之各項開支於本條第一款中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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