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7月29日第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立
91年12月10日第6屆第4次理事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8日第9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
105年5月11日第11屆理事會第1次臨時會議修正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對外不得單獨行文,均須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工程管理資訊化。
二、建立工程資訊資料庫。
三、促進本公會與會員業務資訊化。
四、協助本公會及會員評估資訊系統。
五、營建管理資訊業務之建立與推廣。
六、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會員報名,二分之一以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名額由報名人員抽籤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委員相互推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與理事長相同,連聘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就會務之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第九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十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兩次請假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委員如有出缺時,即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事後並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