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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10日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公會定名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第三條:本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保障應有權益,提高職業水準,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推進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本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員聯繫之促進。
二、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解。
三、關於會員福利之實施。
四、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
五、關於業務章則及公約之訂立。
六、關於土木工程技術研究改進之提倡及刊物出版事項。
七、關於業務問題之解釋。
八、關於對外聯絡之保持。
九、關於本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十、關於公私機關(構)或個人委託辦理之事項,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土木、建築等相關工程之研究、評估、調查、估價、審查、查驗、鑑定、查驗、認證及相關業務。
十一、協助政府實施國家建設。
十二、編印本公會會員名錄。
十三、辦理工程技術、專業知能及實務教育講習與訓練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執行土木工程科技師業務者得加入本公會為會員,領有土木工程科技師證書受聘於高雄市營造業擔任主任技師者,應加入本公會為會員。
第七條:凡加入本公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送由本公會根據有關法令審查合格,繳納有關費用並發給會員證書,旋由本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證件影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正式成為本公會會員。
第八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通知或由本公會會員五人以上之檢舉,經理事會查明屬實,得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一、違反技師法及有關法令者。
二、違反本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未繳納會費,情節重大。
第九條:會員受主管機關廢止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處分,或自動申請停業或退會者,均喪失會員資格,應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公會,並停止其全部之會員權利。
第十條:凡喪失會員資格者,所繳會費概不發還,並由本公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享受本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三、享受本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四、享受各方給予本公會之權利。
五、接受本公會委託執行業務,得依本公會規定酌領費用。
第十二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公會各項費用義務。
二、參加本公會各項工作及會議義務。
三、遵守本公會章則公約及決議義務。
四、配合本公會編印會員名錄;編印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會員不依規定繳納常年會費滿六個月以上,並在六個月期間內,經三次通知無效者,除保留其會籍外,停止其會員之權利,經依下列方式補繳常年會費及滯納金後,再恢復其權利。
一、 次年起每年繳納未繳常年會費10%之滯納金,滯納金每年累進之,並補繳未繳年度之常年會費。
應補繳 常年會費 |
滯納金 |
應補繳納 金額合計 |
備註(繳納時間) |
2,000 |
200 |
2,200 |
(次年12個月內) |
4,000 |
600 |
4,600 |
(第2年12個月內) |
6,000 |
1,200 |
7,200 |
(第3年12個月內) |
8,000 |
2,000 |
10,000 |
(第4年12個月內) |
依 此 類 推 |
會員得申請經理事會核准其停繳年費保留會籍為期二年,復籍時補繳當年之常年會費即可,但轉入公職或其他與本公會性質相關之自由職業團體之會員,保留會籍期限不受二年之限制。
第十二條之二:入會滿二十年,依規定繳常年會費的會員,於次年起免繳常年會費。
第五章 公 約
第十三條:本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違反技師法及相關法律各項規定。
二、不違反本公會章程及相關規章之各項規定。
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四、不接受手續未清案件之委託。
五、不利用公會名義登載商業化之廣告。
六、不做出侵害公會或會員名譽及權益之行為。
七、不可因個人之因素而影響公會會務之正常運作損害全體會員之權益。
八、要踴躍參加公會各項公益活動,貢獻技師專業技術以回饋社會大眾。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本公會設理事會,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設監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為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至二人經理事會通過為副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六條:本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票數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大會決議案。
三、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四、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第十九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議案。
二、對外代表本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及會務之推行。
二、稽核本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執行及日常會務。
二、常務理事應輪流值日。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第二十三條:本公會為推行會務需要,得設置鑑定、福利、學術、法規暨權益、資訊、解調暨紀律、公共事務、工程審查暨查驗、教育訓練、水土保持暨地質審查等委員會及工程災害防救總隊,其組織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一、本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
二、前項會務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七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本公會會議分列如下:
一、會員大會: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2、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於會期前三日通知各會員並公告之。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四、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開之,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
五、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兩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再行召集時,其連續缺席者應於會員總數內扣除計算之,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八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字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第八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本公會之經費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入會福利金新台幣壹萬元,入會捐助費用新台幣參萬柒仟元及當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仟元,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
三、業務費按會員承辦案件計算,其收繳辦法另定之,但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停收或恢復收繳均應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本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
第九章 酬金標準
第三十一條:會員受委託辦理事件應依照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
前項酬金標準及業務章則,另訂之。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公會解散時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凡本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應依新入會會員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