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待聘技師登記人力庫及推介要點
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第第九屆理監事聯席會第二次臨時會議紀錄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受聘技師權益專案小組組織(以下簡
稱本專案小組)簡則第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公會隨時接受待聘技師或聘期屆滿前二個月之技師登記待聘。
第三條:待聘技師登記時應詳填技師待聘登記表(如附表一)之資料。
第四條:本公會收到會員申請後,即依序建檔,惟需維持檔案之保密。
第五條:待聘技師登記及連絡事宜由本公會承辦會務人員負責。
第六條:已登記待聘技師之推介狀況,於本專案小組會議時,由承辦會務人員報告。
第七條:請各會員協助提供擬聘用技師廠商之資料;並由本公會免費提供網頁廣告供廠商登記。
第八條:本公會收到廠商或顧問公司擬聘用技師登記表(如附表二)時,即依登記順序推介。
第九條:受推介技師收到推介通知後,應立即與廠商接洽。
第十條:如受推介技師與廠商洽商不合時,應立即通知本公會。本公會承辦會務人員即依順序推
薦次一技師。但該受推介技師仍依原來順序輪序。
第十一條:受推介技師應於收到推介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將接洽結果以書面或傳真回報本公會,
如未回報或回報不實者,應停止登記推介待聘一年。
第十二條:本公會承辦會務人員應追蹤查證受推介技師接洽情形,並彙報本專案小組。
第十三條:本項推介服務一律免費。
第十四條:本專案小組參考市場狀況,蒐集相關資料,研擬合理之受聘條件供技師參考。
第十五條: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