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受託丙等綜合營造業簽章作業辦法
99年11月6日第九屆理監事聯席會第二次臨時會議紀錄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受託簽章技師接受委託執行並簽章負責營造業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
第四項 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營造業法
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
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本會推薦技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師登記時應填寫受託簽章技師登記申請表(附表1)。
二、本會收到會員申請核可後,即依序建立人力庫。
三、推薦技師登記及連絡事宜由本會會務人員承辦,並由受聘技師權益專案小組
隨時查核。
第五條:受託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金額得依照主管機關最新規定辦理。
第六條:除第五條規定之執行業務收費外,其他相關之出席費、車馬費、膳食費、加班費
或外地住宿之津貼等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第七條:廠商向本會申請辦理委託技師簽章時,應填寫廠商委任簽章技師登記申請表(附表
二),本會即依登記順序推薦技師與廠商接洽,如洽商不成立時,再依序推薦,但
以推薦三位為限。本項服務一律免費。
第八條:推薦技師與廠商如洽商不成立時,應即通知本會,本會即依順序推薦次一廠商。
推薦技師與廠商如洽商成立,應於5個工作天將結果回報本會,如未回報或回報不
實者,將予以停止推薦6個月。
第九條:技師執行本辦法之業務時,其過程應以書面文件、照片、影音檔案等任何形式之
文件留存紀錄俾供主管機關查核。該紀錄應包含:工程名稱、工作項目、日期及
時間、參與人員、檢驗結果及現場人員簽認等項目。
第十條:技師與委託簽章之營造業合意執行本簽證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
其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合約期間、業務收費金額標準、其他費用金額、費用支付
方式、執行時雙方權利義務、合約終止、調解與仲裁等事項。
第十一條:受託技師執行業務時,如遇須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情形時,須知會本公會及委託簽章
之營造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後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