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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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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場地租用辦法

一百年五月十三日經本會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經本會第十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一、為增進本會現有場地使用頻率,充分發揮場地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開放租用場地有訓練教室、視聽室、大會議室,提供做為教育訓練、會議或演講使用之場所。若有特殊用途請事先告知,活動未依申請用途舉辦時,本會有權中止場地租用。

三、申請租用本會場地,申請人應先電話洽詢,預定場地,經本會同意後,電話通知申請人於使用日7日前,填具租用申請單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確定場地使用權。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清理會場無損壞公物後無息退還。

四、租用單位因故無法使用場地,須於使用日前3日告知,並彈性順延一次(三個月內),但繳交費用保留不予退還;若當日臨時取消,須扣除場地使用費的50%

五、租用單位如需自行佈置場地請事先徵得本會同意,佈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請先告知,切勿直接貼掛於牆面;室外若懸插旗幟,請避免破壞環境視覺,如有毀損須照價賠償,以維護場地之整潔美觀。

六、租用單位使用完畢如有毀損或遺失公物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復或照價賠償者,本會得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另追償之。

七、場地規模及收費標準如下表:

場地

面積

(m2)

容納人數

時段

08:00

|

12:00

13:30

|

17:30

18:00

|

22:00

08:00

|

17:30

08:00

|

22:00

保證金(元)

訓練教室

269

70

場地

使用費(元)

2,500

2,500

2,500

4,500

6,000

6,000

視聽室

68

40

2,500

2,500

2,500

4,500

6,000

6,000

大會議室

74

50

2,500

2,500

2,500

4,500

6,000

6,000

大會議室+視聽室

142

90

5,000

5,000

5,000

9,000

12,000

12,000

八、場地使用若逾時超過30分鐘,加收下一時段場地使用費的50%;逾時超過1小時,加收全時段費用。

九、非上班時段,每時段加收新台幣1,000元整。

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