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18日第12屆理監事聯席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9年03月07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成立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益暨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簡則係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
訂定。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法益暨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置之宗旨,為維護本公會技師權益、推動技師相關業務及協助政府擬訂或修訂土木技師執業有關法規,並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令及本公會章則及其他規定,及保障會員權益以提昇公共安全及社會福祉。
第四條:本委員會對外不得單獨行文,須以本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並協助維護本公會技師權益。
二、代表本公會出席有關技師法規及權益事項之會議。
三、協助處理技師執業之權益事項。
四、在有關法令規定範圍內負責受理專業工程之爭議調解、仲裁事項。
五、促進會員遵守技師法、業務章則、公會章程等相關法令。
六、促進會員遵守本公會章則、公約及決議事項。
七、對現行與本公會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等提出建議案。
八、協助蒐集、研究、推行與宣導與本公會相關之國內外法規。
九、整理刊印本公會所需相關法規。
十、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一人,二分之一以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其餘名額由會員報名人員抽籤決定,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理事長提名時,得考量受聘及執業技師委員比例。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擔任。
第七條:本委員會視會務需要得敦聘資深專家為顧問。
第八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任期與本公會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
第九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十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委託出席會議,如因故無法出席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兩次者以無故不出席一次論,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委員如有出缺時,即由主任委員報請本公會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
第十條之一: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受理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辦理本簡則第五條第四款有關事項。
二、處理本公會交辦或被檢舉之會員違反本簡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有關事項。
三、調查糾舉有關會員違紀事項。
四、會籍清查事項及新入會會員資格審查。
五、委員如因調查須要,得向有關機關及會員借卷查證之。
六、會員如涉嫌違規,應於收到本公會通知後,十日內提出證件答辯,或到本委員會陳述。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報請本公會理事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惟遇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本公會理事長決行,事後並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